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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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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 (司考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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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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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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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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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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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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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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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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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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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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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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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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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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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月(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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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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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男,汉族,1957年4月19日出生,安徽省枞阳县人,教授。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西南政法学院读法律本科;1982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5年8月留校在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从事刑法教学工作。1987年10月被聘为讲师,1994年9月被聘为副教授,1996年7月被聘为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7月被评为教授。 1992年10月至94年4月由国家教委派遣赴日本东京大学进修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原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主要著作:案例刑法总则教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刑法教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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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部分
第一章 概述原则:1、罪刑均衡原则的理解:
2、犯罪地确认和普遍管辖原则,(1)犯罪的确认行为或结果一项发生在中国的,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2)普遍管辖:A.对象:国际犯罪。海盗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恐怖主义、战争罪、灭种罪。B.处理方法:或起诉或引渡;D.对属地、属人、保护的补充作用。
3、溯及力规定的掌握:从旧兼从轻,(1)新旧刑法相同的,适用旧法;(2)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3)连续至新法生效后,新旧法都认为犯罪的,适用新法。(4)累犯(前罪发生在生效前的,后罪发生在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第二章 犯罪概说: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基本犯罪构成:实行既遂:修正犯罪构成:帮助、教唆:预备、未遂、中止。
第三章 犯罪构成,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1、不作为的理解:义务前提:当为而不为。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
2、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因不作为而构成下列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因不作为而构成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的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如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
3、因果关系特点、地位、主要表现形式(1)特点: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2)地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即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
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第四节犯罪主体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特殊主体的理解,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责任年龄、能力)外,法律还要求其他条件的主体注意,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
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以共犯论。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
3、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1)合格的单位。(2)为了单位的利益(非个人利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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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座简介不满意!我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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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 |
评论内容 |
评论日期 |
| johawe |
长度1分钟,有没搞错 |
06-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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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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