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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本质上说,其实就是商品经济关系。马克思说过,罗马法是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做的无比明确的规定。”恩格斯也说过,“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其实就是国家以强制力来保障商品经济正常运作的最一般的社会行为规则。
正是由于民法的产生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反映市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所以恩格斯也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人们在商品交换的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这种共同规则,后来就发展成为了今天所谓的民法。所以,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生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是调整商品经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解民法的精髓应当并不难。
毋庸置疑,我国《民法通则》同样也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关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其既调整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参与市场交换的商品的监护人,又调整市场经济交换的对象,即对各种商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还调整进行商品交换的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即合同和债。因此,《民法通则》继承了罗马法“三分法”的传统内容,其最基本的东西就是“人”、“物”、“债”三个字,非常容易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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